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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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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最新6篇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1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2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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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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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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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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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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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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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第五十条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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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4

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是平等、互助、共同繁荣新型的民族关系,有别于历代的剥削阶级民族关系,它的实质是努力实现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平等。由于历史、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因素,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上相对落后,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真正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共同繁荣发展,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缩小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差距,包括适当放宽少数民族高考分数的政策,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得到扶持和帮助,加速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进一步实现民族间的平等发展。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国家的统一稳定、加强中华民族的团结发展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的民族政策对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斯大林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的具体国情、民族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提出了一系列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成功地解决了中国的各民族问题,取得了一系列民族工作成就。列宁认为:除了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民族之外,还有许多很弱小和经济十分不发达的民族,民族差别将长期存在,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对于历史上由于阶级压迫而造成的差别要用“赎罪”的心态来解决。斯大林也提出了关于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思想。毛泽东、周恩来提出来并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民族繁荣的思想。周恩来指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毛泽东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关系的实质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是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在这种前提下,“遇到民族平等与经济效率的矛盾时,才能在权衡中统筹兼顾、稳步前进,在平等的社会中提高效率,在有效率的经济中促进平等,使各民族充分实现政治平等又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在民族发展中遇到民族间或民族地区单间竞争与互助问题时,才能使竞争与互助在协调中相互促进,使竞争机制和扶持(少数民族)政策在一段时期并存,让少数民族在竞争浪潮中逐步适应起来,让少数民族在竞争互助中共同发展。”[3]。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和主要原因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各少数民族由于经济文化上的落后,不能充分享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给予的各项平等权利,所以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和措施,使形式上的平等真正落到实处,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就是一项具体的措施。

二、党在教育方面对民族教育所做的工作。

解放前,民族地方的教育是相当落后的,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许多地方还处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阶段,解放后党和政府加大了人、财、物的投入和政策的倾斜,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变化,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文化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文盲人数有所减少。但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由于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的制约,跟内地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在办学的基础条件、师资力量、资金投入方面都不足,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比例低。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党和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在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高考生的录取和管理,加强了少数民族毕业生的管理工作。“1952年11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1956年7月10日发出《教育部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解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适当放宽高考录取分数线,并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的办法,录取了成千上万少数民族大专院校学生。”[4]。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解放后由于实行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得到提高,使少数民族师资力量得到改善,使少数民族的自由权利和和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近几年来关于高考少数民族加分的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

近几年,高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争夺,优质的教育资源成为了竞争的焦点,有时几分之差就可能和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失之交臂。为了上一个好一点的大学,出现了名目繁多的高考加分项目,甚至不惜造假,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重庆市09年出现高考假冒少数民族身份加分的情况出现后,有的人质疑少数民族加分的政策有没有必要取消,在网上也展开了讨论,从讨论的情况来看,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实行裸考才公平。”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分是高考腐败的根源,是权贵者的乐园。”第三种观点认为:“取消锦上添花的加分,保留少数民族地区加分政策”。笔者前几年负责学校的招就工作,对国家的招生政策多一些了解,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是片面的,虽然形式上看是公平的,但不能全面否定高考的加分政策,特别是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就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只有给教育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加分,才更接近公平,不加分可能会更不公平、更不合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分是高考腐败的根源,是权贵者的乐园。

我认为是不全面的,的确近几年是有不少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制假造假,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但国家也在加大查处力度,类似的情况在减少,不能因噎废食。我同意第三种观点,由于地区的差别,学生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相对来说发达地区的学生可以在中小学阶段获得更多的加分机会,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来说会增加新的不公平,比如说“三模三电”的加分、金融高管子女加分,所以我认为这些项目可以取消。对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都应该加分包括其中的汉族,其实近几年包括云南、广西等地方的政策也都是这样,居住在经济教育条件比较好的城镇少数民族民族享受了较好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可以不加分。一方面可以更大限度地兼顾我们国家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尽可能的教育公平。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不能只停留在纸上,要靠具体的政策执行来保障。高考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正是民族平等的具体落实,当然具体的实施还需要艰苦细致的工作。

四、高考少数民族加分的原则和相关的几个问题。

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制定了许多政策,比如加强民族地方的教育投入,建立民族高等院校等等,其中高考少数民族加分的政策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一项内容,由于涉及广,加之各地的情况不尽一致,在政策的执行上也出现一些偏差。总的情况是一些大城市对散居在其中的少数民族加5-10分投档,在云南等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民族的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加分包括汉族比如云南2011年高考少数民族地区加分情况为例:“这些考生可加10分:云南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这些考生可加20分: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汉族考生(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5]我们可以看到城镇和内地的白族、纳西族、回族、满族是没有加分的,城镇的彝族、壮族是没有加分的,相反的在边疆县和执行边疆县的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可以加20分。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民族加分的情况是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也在发生变化,有的少数民族过去落后,但经过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了当地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所以享受不了加分政策,但有的民族聚居地方包括边疆汉族在内落后了,所以也同样可以享受加分政策,这也是促使社会的和谐均衡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民族地区的教育落后面貌,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发展问题是一个综合发展的问题,但做为人才选拔和人才培养的高考来说,适当的照顾政策是正确的政策取向,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发展,各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每年都在作调整,尽可能的统筹兼顾,但总的一点对贫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的政策不应该变。

一方面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与东部和中部的发展差距有越拉越大的趋势,人财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流向了发达地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仍需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虽然较之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校生的人数比以后有较大增加,但现在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的8.4%,而少数民族的大学生在校的比例不超过7%,即使这样给予适当的照顾还是存在差距,所以说制定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政策是必须的。虽然可以加分投档,但各个学校的《招生简章》还有一个审定认可的问题,有的也规定了“进大门认,进小门不认”的选专业情况,也给加分政策的执行带来一些问题。

五、结语。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及相关的操作程序,在网络上有的人不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因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的现象和不合理现象就否定这项政策,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这是非常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要加大力度对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让他们在高校里德智体全面发展,回到家乡建设家乡,对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是党民族政策的具体措施的一部分,是实现民族平等发展的具体举措,目前还不能简单的取消这一政策,只有当各民族间的差距真正消失后才能取消。单纯地片面强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实行“裸考”,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民族”、“宗教”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政治、民族、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前苏联的解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民族问题而导致国家分裂。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用好执行好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等民族平等的政策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国家的统一稳定、加强中华民族的团结发展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5

本次寒假政治学习中关于民族团结教育专题学习完之中后,越发的觉得民族团结非常重要。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在这个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同样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应该互相团结,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

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建立在全国人民的团结和共同努力的基础上的,没有民族团结,一个国家只会灭亡,兴旺也就无法谈起。民族矛盾一直是影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想一想当初要不是国共两党闹矛盾,那抗日能打八年吗?要是只有一个国民党,那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国民党自身存在许多的民族矛盾,所以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而共产党先进得很多,他们把人民矛盾是否能够顺利解决作为一次革命能否胜利的决定因素。所以民族团结是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矛盾,首先我们应该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中国的历史上,中国的人民一直受到各种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这是中国历史一直动荡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封建制度和各种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使中国在各方面都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

其次就是各民族之间实现民族平等,只有实现民族平等才能有民族团结,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只有这样各民族才能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繁荣发展。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现代化进程。

最后,我们应该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是民族团结。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当前,还存在着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主要是一些无视民族团结的在搞国家分裂,这种人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同时我们每一个中华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人民的教育。只有了强烈民族团结意识感,才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历史和现实的斗争经验告诉我们,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分裂主义是危害国家统一、影响民族团结的主要危险,没有对民族分裂主义的坚决斗争,就没有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就没有稳定与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活动的新情况、新动向,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肩负起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不断开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新局面。

党民族团结心得体会篇6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新疆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新疆、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就要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要继续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地揭露分裂分子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正面舆论引导力度,积极营造安定团结、遵守法律、和谐向上的良好舆论氛围。

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加强团结。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举一反三,准确分析和全面把握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始终紧绷政治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粉碎分裂分子的新一轮进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稳定。

反对分裂维护团结稳定,就要深入揭批分裂分子图谋分裂新疆的反动本质。

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多少年来,新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分裂、搞破坏都是不得人心的,都是各族人民不答应的。

社会稳定、繁荣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新疆科学发展的根本前提,分裂分子集团妄图分裂祖国的阴谋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稳定压倒一切,确保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区各部门各条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全面夺取反分裂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按照一贯彻、三坚持、两推进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学习、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反分裂和维稳工作,使我区在稳定的环境下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夺取我区发展稳定的新胜利,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疆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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